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2-03-18 10:44:36|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安排部署,构建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十不准”》

一、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须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改变设计。

二、不准降低质量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严把建筑材料、建筑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不准降低工程质量和材料质量标准。

三、不准违规开展销售

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称“经纪机构”)不准进行预售,不准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四、不准花式忽悠营销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须依照规划、设计方案营销,不得夸大其词、张冠李戴不实宣传,不得故弄玄虚、捂盘惜售忽悠购房群众,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返现、承诺收益、免除物业费、赠送地面花园、楼顶露台等忽悠营销。

五、不准增设违规约定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底楼花园、楼顶露台、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不准增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相悖的条款。

六、不准逃避资金监管

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切实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准将预售资金(包含但不限于分期款、全款、首付款、按揭回款等)存入非资金监管账户,不准代收、挪用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

七、不准巧立名目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准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不准巧立名目乱收物业服务费用,不准恶性竞争、扰乱市场。

八、不准放任乱搭乱建

物业服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应认真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的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乱搭乱建源头管控,不准唆使、放任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准违法擅自进退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准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不准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十、不准操纵交易市场

经纪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准捏造和散布失实信息操纵房屋销售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阴阳合同;不准合谋制定佣金标准、价格联盟,不准以欺骗、威胁、恐吓、捆绑条款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房屋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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