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本级登记范围内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告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对象为全部购房者,包括全款购房人、分期付款购房人和按揭贷款购房人。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凭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预测绘报告,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建立房屋基础信息(预测绘成果)楼盘表,并将房屋预测绘成果楼盘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导入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的数据,必须与建立的楼盘表数据一致。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主体为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同时签署委托出卖人或贷款人代为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及相关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的委托书(见附件),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装订。
四、已办理数字认证证书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或代理人的,上传彩印或扫描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上传营业执照)、结(离)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预告登记申请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摘要页、购房人签字页、委托书页)的电子扫描件,并上传至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平台,不再提供任何纸质资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受理,完成审核后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申请人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眉山不动产登记”和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平台免费自行下载。尚未办理数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体件办公区通过公用“数字认证证书”登录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五、预告登记设立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注销。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变更、转移、注销证明材料,共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成办理后,还需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变更、转移、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单方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七、办理预告登记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如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信息未发生变化,不再重复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八、开发企业应在楼盘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2021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九、商品房现房销售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后,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商品房预告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