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续筹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2:19|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 12 号),制定本办法。

一、续筹范围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二、申请主体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三、续筹方式

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续筹方案审核确定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一)按照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

(二)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四、其他事项

(一)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应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续筹方式及业主不履行续筹义务的处理方式。

(二)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需续筹,续筹手续由相应的申请主体负责督办。续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随物业管理费逐月交存。

(三)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可引导业主通过补足差额、直接承担分摊费用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维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同意垫资维修的,垫资后可向被垫资人依法追偿,避免因资金余额不足影响维修正常开展。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通知书》,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筹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六)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由本人或其配偶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以续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限额)进行维修资金续交。

(七)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相关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其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纠纷调解或依法诉讼督促其履行续筹义务。

五、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蜀ICP备20006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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