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使用流程

发布时间:2022-03-23 09:41:06|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2号)和《四川省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制定本流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情况使用程序

(一)使用申请表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占专有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手机短信回复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资金使用范围可细化至住宅小区楼栋、单元。

(二)使用申请主体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三)维修施工单位的选定

1.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为节约费用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20万元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不少于3家)。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选择维修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

2.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四)使用申请流程

1.申请

(1)使用申请主体查询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2)使用申请主体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选定施工单位 。

(3)使用申请主体提供业主表决情况及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资料。

(4)使用申请主体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⒉.调查

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走访调查维修项目情况。

3.备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公告》。

4.维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由使用申请主体组织实施。

5.验收

使用申请主体负责牵头组建由管理单位、相关业主代表及施工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6.公告

使用申请主体应在维修工程实施完毕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公告维修相关情况,留存公告影像资料。

7.划拨

(1)使用申请主体申请划转工程款。

(2)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划转工程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使用申请范围

符合《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的,应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二)使用申请主体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维修施工单位的选定

1.  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通过比选方式产生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不少于3家) ;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维修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使用金额概算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提供。

2.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四)使用申请流程

1.申请

(1)使用申请主体查询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2)使用申请主体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3)使用申请主体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

(4)使用申请主体应分别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

2.调查

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走访调查维修项目情况。

3.确认

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到实地勘察调查,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予以确认。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维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应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

4.备案

(1)使用申请主体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表》。

(2)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情况下使用备案公告》。

5.维修

除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组织代修的外,其他情形的由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主体组织实施。

6.验收

使用申请主体负责牵头组建由管理单位、相关业主代表及施工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7.公告

使用申请主体应在维修工程实施完毕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公告维修相关情况,留存公告影像资料。

8.划拨

(1)使用申请主体申请划转工程款。

(2)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划转工程款。

三、本流程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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