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承接查验条件
(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
(二)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等;
(三)电梯、二次供水、供电、消防、安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合格;
(四)物业服务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满足基本办公功能。
二、承接查验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三、承接查验内容
(一)物业资料
1.物业档案。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各类建筑和设备竣工图;各设施设备合格证、保修卡、保修协议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资料;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2.物业服务档案。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已购房屋业主资料等。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资料。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四、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查验。物业具备承接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市物业服务协会、相关专业机构、物业管理专家协助进行。
(二)组建物业承接查验组。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成立承接查验组,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三)物业资料移交。现场查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由交接双方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并共同签章确认。
(四)现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资料移交完成后,承接查验组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查验。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存在问题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并由承接查验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组对查验内容逐项检查验收后,物业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承接查验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承接查验协议中明确。
(六)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物业交接双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章确认。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六、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七、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