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协助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行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调解处理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二、电子投票表决事项
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采用但不限于电子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投票组织机构
召集业主投票表决的组织或者单位,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
四、投票信息数据收集
在开展电子投票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投票组织机构收集投票范围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建筑面积等信息。
五、电子投票监督
在开展电子投票前,投票组织机构应当成立电子投票监督委员会,人数为3人以上且单数,有《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六、开展电子投票
(一)发起投票。投票组织机构登录投票系统注册账号,创建投票事项,包括小区名称、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内容等基本信息。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投票前通知。审核通过后,投票组织机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投票公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需在电子投票开始前15日公告;投票公告包含电子投票开始时间、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电子投票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内容;同时,公示业主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和手机号码作隐私处理),公开投票组织机构的联系方式。
(四)投票。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停止电子投票,投票时间不少于5日。
(五)补充投票。投票组织机构可以米取书面衣状等共他仅票方式对电子投票进行补充。
(六)公示投票结果。投票组织机构应当于投票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3日内,将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7日。
七、投票异议处理
对投票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向投票组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投票组织机构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或者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异议提出人对投票组织机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30日。
八、信息保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机构、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等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表决无关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
九、本指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