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物业服务用房装饰装修指导和监督,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为保障新建物业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安全使用、功能合理、质量优良,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装饰装修交付标准纳入物业承接查验范围。
第三条 装饰装修交付标准:
(一)屋顶:粉刷处理(层高超出 4M简易吊顶) ,配置足够亮度照明(使用LED光源)。
(二)地面:铺装处理;
(三)墙面:粉刷乳胶漆;
(四)门:普通套装木门或防盗门;
(五)卫生间:墙面铺装墙砖,地面防滑地砖,安装排风扇,安装盥洗盆,盥洗台上加装镜子,设墩布池;
(六)服务接待区:设开放式前台,安装监控;
(七)其他:安装网线、电源插座及电话线路,按面积标准配置空调。
第四条
本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